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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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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合同備案
一、簡要說明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許可人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可以自行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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