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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專利促進條例
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9號) 《蘇州市專利促進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11月24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12月1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2004年11月24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支持發明創造及其推廣應用,培育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促進工作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與本地區經濟、科技發展相適應的專利發展戰略,建立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制度和專利評價制度,培養和引進高層次的專利人才。 第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市、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市專利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對外經貿、公安、海關、工商、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教育、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工作。 第五條 按照財政預算分級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或者在本行業中具有先進性的專利申請、保護和推廣應用。 第六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并申請國內外專利。尊重和保護非職務發明創造。鼓勵和支持引進、實施、轉讓專利技術。 市設立優秀專利獎,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有良好市場前景,并且已經進入產業化的專利權人、專利技術實施單位給予獎勵。 已經獲得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并且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市科技進步獎。 第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專利知識宣傳,做好專利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和管理、服務人員的素質。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專利信息服務網絡建設,加強對專利工作的指導,組織和推進重大專利技術的實施。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制定、實施與專利促進工作有關的管理制度,開展同業交流、跨行業協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推動專利的申請、保護和推廣應用。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利工作制度,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人員。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創新等工作中,應當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建立相關的專利技術檔案,避免重復研究、專利侵權。 企業、事業單位對適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當及時申請專利,對其他發明創造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加以保護。 第十條 列入政府計劃的研究開發項目,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將健全專利管理制度作為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條件。 項目承擔者申請立項,應當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可行性分析報告。 對項目完成后產生的研究成果,需要申請專利保護的,應當在申請專利后組織鑒定。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進口貨物、原材料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來料加工涉及中國專利的,應當查明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是否為該專利權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合法被許可實施人,并可以在合同中就追究第三方侵犯該專利權的主體和權限進行約定。 引進境外技術時,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對該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及市場前景進行評估。涉及專利許可和轉讓的,應當要求技術許可方或者轉讓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明材料。 向境外出口或者轉讓技術、產品時,應當檢索相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文獻,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原則,就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費用和專利年費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ㄒ唬├帽締挝坏奈镔|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ǘ﹤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ㄈ┖献骰蛘呶羞M行發明創造的; 。ㄋ模┰谄渌麊挝贿M修、學習或者工作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ㄎ澹┯喠⑵渌茖W技術研究與開發合同的。 第十三條 任何人未經單位許可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和信息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個人。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應當將已經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交還原單位。 第十四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專利保護,但沒有能力支付專利服務費用的,可以向專利管理部門申請服務援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專利管理部門指定的專利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援助。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時,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出資或者入股的比例由合作方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自行實施專利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轉讓專利權的,應當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以專利權出資或者入股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擁有不低于專利權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份額。 本條規定的獎勵和報酬,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的獎勵和報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向相關部門、單位提交專利權有效證明: 。ㄒ唬┥陥笫屑壙萍、經濟計劃和獎勵等項目中涉及專利權的; 。ǘ┮詫@麢嘧鲀r出資或者入股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ㄈ┮詫@麢噘|押的; 。ㄋ模┮驅@m紛,請求行政、司法保護的; 。ㄎ澹┱埱蠛jP保護專利權的; 。┥唐蜂N售、會展中涉及專利權的;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在本市舉辦的展示會、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活動涉及專利技術、產品的,應當接受所在地專利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會展活動的舉辦者對涉及專利的參展技術、產品,可以查驗其專利權有效證明。對未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舉辦者可以拒絕其以專利技術、產品的名義進場參展。 第十九條 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實施專利人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注專利標記的,應當同時標明專利類別和專利號。 第二十條 在本市簽訂或者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專利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當事人憑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從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檢索、專利咨詢等業務的專利服務機構,其設立、變更、歇業、停業,應當依法向登記注冊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登記注冊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送當地專利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埱笕伺c專利侵權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ǘ┯忻鞔_的被請求人、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ㄈ⿲儆趯@芾聿块T管轄范圍的受理事項; 。ㄋ模┊斒氯藳]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有關證據。涉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家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進行調解: 。ㄒ唬⿲@暾垯嗪蛯@麢鄽w屬糾紛; 。ǘ┌l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ㄈ┞殑瞻l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ㄋ模┰诎l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專利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及有關內容保密。 第二十七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由所在地專利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涉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柈斒氯撕妥C人; 。ǘ⿲ι姘府a品進行抽樣取證; 。ㄈ┈F場檢查、攝錄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和設施; 。ㄋ模┰谧C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和設施,依法登記保存; 。ㄎ澹┎殚、復制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合同、帳簿、標記等資料; 。┱{查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活動。 專利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二十九條 專利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ㄒ唬﹨⑴c和專利有關的經營活動的; 。ǘ┣址府斒氯说娜松頇、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ㄈ┧魅、收受賄賂的; 。ㄋ模┡灿、貪污辦案經費或者侵權案件處理費的; 。ㄎ澹┌踊蛘叻趴v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孤杜e報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冒充專利行為的舉報人情況和舉報內容的; 。ㄆ撸┬孤懂斒氯说纳虡I秘密的; 。ò耍┢渌`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